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张国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283执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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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执792号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张国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海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张国军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83执792号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奎南大街230号。被执行人:张国军,男,汉族,住海伦市。本院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张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128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18200.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规避责任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及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黑1283执7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瑞东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张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 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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