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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东港市黄海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民终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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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民终159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东港市黄海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东港市黄海机械厂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终1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鸭绿江大道140号。负责人:孙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辰飞,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莹,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港市黄海机械厂。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前阳镇新安村三组。投资人:王晶,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哲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港市黄海机械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庭审中,对被上诉人提供的收款收据等相关证据的印章(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为此,一审法院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并依据相关的鉴定结论作出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0)辽0603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日宏审 判 员 孙雪松审 判 员 李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严书 记 员 王秀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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