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长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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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672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长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长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卜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672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长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50227971C,住江阴市临港街道滨江西路398号。法定代表人:范林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璟瑶,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61786178C,住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阙学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卜超,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江阴市长宏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和公司)、卜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仁和公司、卜超应向长宏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为1586086.0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律师费损失110000元,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共计21337元。因仁和公司、卜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长宏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受理后,发现长宏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仁和公司、卜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仁和公司、卜超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仁和公司、卜超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仁和公司、卜超未到庭接受质询也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仁和公司、卜超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轮候查封了卜超名下车牌号苏BP××××、苏BP××××汽车;轮候查封了仁和公司名下牌号苏BW××××、苏BN××××、苏BN××××、苏B××××、苏B××××、苏BN××××、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BN××××、苏BN××××、苏BN××××、苏BN××××、苏BN××××、苏BN××××、苏BN××××、苏BN××××、苏BN××××、苏N××××、苏BN××××、苏BN××××、苏B××××、苏B××××、苏B××××、苏B××××、苏B××××、苏B××××、苏D××××汽车,均未能实际控制到位。本院已轮候查封卜超所有的位于江阴市××路××号××室的不动产,以及位于江阴市君山路30弄4号404室、春晖路175号7-8室、朝阳××路××号××幢××室的不动产,但本院均无处置权,已向首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本院已将仁和公司、卜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卜超及仁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长宏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仁和公司、卜超的财产线索。长宏公司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也未能提供仁和公司、卜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参与分配函、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仁和公司、卜超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轮候查封了仁和公司、卜超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控制到位;虽轮候查封了卜超所有的房产,但本院无处置权,已向首封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此外,本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长宏公司也未提供仁和公司、卜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施君晟审判员 吉 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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