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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小蜻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5民初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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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05民初1607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小蜻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开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小蜻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忠明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5民初1607号原告:河南小蜻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开大道大宏城市广场3号楼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451BC6X1(1-1)。法定代表人:芦秀芝,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代忠明,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原告河南小蜻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小蜻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小蜻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小蜻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小蜻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迎春书 记 员 孙艳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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