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军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81执995号之二十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执995号之二十二
  • 案件名称

    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军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军峰;龙惠渊;朱石头;李爱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1执995号之二十二申请执行人: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军峰,男,1982年1月20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龙惠渊,女,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石头,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爱云,女,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永济市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军峰、龙惠渊、朱石头、李爱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龙惠渊中国交通银行存款41427.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运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