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群阶、王永福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3执恢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执恢63号
  • 案件名称

    刘群阶、王永福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刘群阶;王永福;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刘群阶,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王永福,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葩金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群阶与被执行人王永福、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923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永福、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群阶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刘群阶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永福、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27日、2021年6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王永福、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不动产、房产等情况。于2021年3月31日向安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永福、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刘群阶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永福、湘潭市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573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9573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予以认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 兴审 判 员  黄卫平审 判 员  龚小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蒋鹏飞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