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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幻浸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奥诺艺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73民初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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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初1027号
  • 案件名称

    北京幻浸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奥诺艺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幻浸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奥诺艺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1027号原告:北京幻浸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5层502室290号。法定代表人:韦长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翠霞,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玲,北京默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奥诺艺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1号301室。法定代表人:张磊,经理。原告北京幻浸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奥诺艺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幻浸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北京幻浸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奥诺艺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北京幻浸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幻浸未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左慧玲审 判 员 宋 鹏审 判 员 李迎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嘉艺书 记 员 任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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