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129执恢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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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恢250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杰;王增辉;宋延军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129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杰、王增辉、宋延军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于杰、王增辉、宋延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购房款69066元、一般债务利息5816.58元及自2015年11月11日起按年利率9.23%计算至给付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5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0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于杰所有的坐落于xx县xxx的房屋。2019年11月7日,被执行人于杰与申请执行人飞宇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9)黑0129执92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2020年9月18日,被执行人于杰与申请执行人重新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杰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共计60000元,此款于2020年10月8日偿还10000元(已给付);2021年1月1日前偿还50000元,余欠款及利息作为于杰购买房屋的维修费用及抵扣契税款4891元、产权代办费300元。2020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20)黑0129执恢1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本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2021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划拨被执行人王增辉名下住房公积金50000元。2021年9月1日,划拨被执行王增辉名下住房公积金50650元,交付另案(2021)黑0129执恢255号20585.50元(含申请执行费206元)用于偿还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李玉莲赔偿款;交付申请执行人29414.5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65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6)黑0129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 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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