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世华、郭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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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604号案件名称
邢世华、郭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邢世华;郭春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撤诉申请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4604号 原告:郭春玲,女,生于1953年3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邢世华,男,生于1957年6月29日,住所地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郭春玲与被告邢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春玲不能提供被告邢世华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郭春玲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春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于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此 页 无 正 文 ) 审 判 员 王靖伟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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