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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世华、郭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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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604号
  • 案件名称

    邢世华、郭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邢世华;郭春玲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撤诉申请书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4民初4604号 原告:郭春玲,女,生于1953年3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邢世华,男,生于1957年6月29日,住所地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郭春玲与被告邢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春玲不能提供被告邢世华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郭春玲起诉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春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元,减半收取108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于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此  页  无  正  文  )  审  判  员  王靖伟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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