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黄大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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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517号案件名称
重庆中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黄大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重庆中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黄大刚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517号 申请人重庆中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3号1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77264506Y。法定代表人张宗明。委托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大刚,男,汉族,1969年09月24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重庆中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大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中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黄大刚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中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中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中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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