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凯燕置业有限公司城中皇冠假日酒店、无锡金牌物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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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446号案件名称
无锡凯燕置业有限公司城中皇冠假日酒店、无锡金牌物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无锡凯燕置业有限公司城中皇冠假日酒店;无锡金牌物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446号申请人:无锡凯燕置业有限公司城中皇冠假日酒店,住所无锡市永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6206383。法定代表人:唐红英,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敏,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金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永和路18-2号凯燕环球中心48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MA1MAPP273。法定代表人:顾巧琴,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无锡凯燕置业有限公司城中皇冠假日酒店(以下简称皇冠酒店)与被申请人无锡金牌物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皇冠酒店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0万元或等额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皇冠酒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牌物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顾杨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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