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勇、翟英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3民初16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民初1681号
  • 案件名称

    杨勇、翟英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洋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勇;翟英杰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 0723 民初1681号 原告翟英杰,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杨**,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原告翟英杰诉被告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英杰于2021年8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英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翟英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翟英杰承担。 审  判  员   史瑾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金恒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