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连、北流市小豆丁母婴用品店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0981民初4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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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初4072号案件名称
刘华连、北流市小豆丁母婴用品店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华连;北流市小豆丁母婴用品店;张曼玲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981民初4072号原告:刘华连,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北流市小豆丁母婴用品店,经营场所广西北流市二环西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81MA5P0L4P6P。经营者:邹健,男,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张曼玲,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刘华连与被告北流市小豆丁母婴用品店、张曼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612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6127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16.5%计至还清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北流市小豆丁母婴用品店和实际经营者张曼玲,以开母婴店搞活动骗取原告微信和刷银行卡充值合计人民币6686元购买游泳卡和水育课(已消费559元),骗取顾客的钱没多久就关门不做了,被告张曼玲在2021年7月7日写了一份协议书,答应十日内即2021年7月17日前归还所有顾客充值没消费的钱,但至今两被告都未归还上述钱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另查明,被告北流市小豆丁母婴用品店是经工商登记核准、领取有营业执照,经营母婴用品、食品、婴儿游泳服务等的个体工商户,邹健是该店经营者。邹健与张曼玲于2016年5月20日登记结婚,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北流市小豆丁母婴用品店平时均由被告张曼玲坐店打理生意,张曼玲以香港3861国际母婴生活馆北流店店长身份,通过开展母婴用品优惠活动,劝导原告购买游泳卡和水育课并收取原告微信转账款及银行卡充值款,双方形成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退还原告未消费部分款项,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612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该笔价款双方既未约定付款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被告应自逾期退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退款违约责任,即被告应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给原告。原告请求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6.5%计算利息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北流市小豆丁母婴用品店、张曼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对本案债务的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流市小豆丁母婴用品店、张曼玲共同退还原告刘华连购买母婴用品价款6127元;二、被告北流市小豆丁母婴用品店、张曼玲共同支付原告刘华连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127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上述判决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案款;开户银行:广西农村信用社;账号:54×××61-109979)。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流市小豆丁母婴用品店、张曼玲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照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海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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