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韩玉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85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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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855号之二案件名称
天津商业大学、韩玉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天津商业大学;韩玉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8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天津商业大学,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千里堤外。法定代表人:葛宝臻,校长。被执行人:韩玉敏,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天津商业大学与被执行人韩玉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的(2018)津0113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涉及评估处置财产所需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案件暂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庆九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张 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礼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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