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建臣、王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4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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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475号之一案件名称
蔺建臣、王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蔺建臣;王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蔺建臣,男,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王辉,男,汉族,住山阳县。申请执行人蔺建臣与被执行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1024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告王辉于2021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蔺建臣借款本金48500元,以4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62.50元,由王辉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辉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蔺建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辉按和解协议内容向申请执行人蔺建臣履行了案件款21262.50元(含案件受理费862.50元)。申请执行人蔺建臣于2021年9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1024执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昌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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