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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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240号案件名称
侯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侯某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240号被执行人侯某某,男。被执行人侯某某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728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某某未按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罚金刑。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侯某某罚金150000元(判处罚金200000元,一审中缴纳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65775.3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在被执行人侯某某与办案部门确认下,查明本案违法所得265775.30元已在调查阶段已全部退缴。经强制执行,2021年9月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侯某某发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2021年9月10日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其拘留七日。在实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侯某某主动全部履行了罚金150000元并作出悔过。鉴于被执行人的表现,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取消了对侯某某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并提前解除了拘留及房屋的查封。综上,被执行人侯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罚金刑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24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审判员 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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