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洪亮、陈万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恢2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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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恢245号之二案件名称
邹洪亮、陈万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邹洪亮;陈万福;刘宝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恢2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洪亮,女。被执行人:陈万福,男。被执行人:刘宝莲,女。本院在执行邹洪亮于陈万福、刘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刘宝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宝莲名下集贤县农商银行X2X160X8000X85X3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子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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