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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洪亮、陈万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恢24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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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恢24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邹洪亮、陈万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邹洪亮;陈万福;刘宝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恢2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洪亮,女。被执行人:陈万福,男。被执行人:刘宝莲,女。本院在执行邹洪亮于陈万福、刘宝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刘宝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宝莲名下集贤县农商银行X2X160X8000X85X3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子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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