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卿照、廖应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桂1103执异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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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103执异17号案件名称
陶卿照、廖应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贺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陶卿照;廖应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103执异1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陶卿照,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廖应忠,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钟山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应忠与被执行人陶卿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陶卿照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陶卿照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陶卿照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陶卿照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杨 平人民陪审员 尹 静人民陪审员 李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维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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