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茜、吕智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14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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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145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海茜、吕智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海茜;吕智明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1453号之一原告刘海茜,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府谷县气象局职工,住陕西省。被告吕智明,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茜与被告吕智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吕智明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其名下招商银行工资卡内余额17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智明名下的的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刘海茜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引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 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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