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杨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2民初3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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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2民初3270号案件名称
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杨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杨号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2民初3270号原告: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街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62WFW90。法定代表人:吴国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定华,男,公司员工。被告:杨号,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原告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达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唐劲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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