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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杨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2民初3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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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2民初3270号
  • 案件名称

    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杨号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杨号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2民初3270号原告: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街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MA662WFW90。法定代表人:吴国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定华,男,公司员工。被告:杨号,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原告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四川普莱斯德绝热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达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唐劲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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