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亚勃、于焕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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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930号案件名称
林亚勃、于焕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林亚勃;于焕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930号原告:于焕,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被告:林亚勃,男,汉族,1983年6月4日出生。原、被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登记立案。原告诉称,原告经营小型渣土车,被告在曲江玫瑰庄园承包外墙拆除,经协商,被告让原告拉垃圾,原告共拉33车垃圾,每车650元,共计21450元,被告承诺拉完垃圾第二天结算运费,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但一直推诿未付。现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款214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被告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虽为西安市蓝田县,但其经常不在西安市蓝田县居住;另外,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费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即属于接收货币一方,原告住所地在西安市长安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336元(原告于焕已预交),退还原告于焕。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军 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向 群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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