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粉萍、苏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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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575号案件名称
熊粉萍、苏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熊粉萍;苏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575号熊粉萍、苏平:申请执行人熊粉萍与被执行人苏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1024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平未能自觉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熊粉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平给付赔偿款15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平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款15000元及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熊粉萍已领取案件款15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5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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