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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某、青岛申华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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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915号
  • 案件名称

    穆某某、青岛申华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穆某某;青岛申华电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915号申请执行人:穆某某,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申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侧丛林产业园A4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8675077XK。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穆某某与被执行人青岛申华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198号裁决书。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3301.4元,扣缴执行费243元,剩余案款23058.4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案字[2021]第119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翠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安刚书 记 员 李文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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