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学玉、张如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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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975号案件名称
吴学玉、张如意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学玉;张如意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民初4975号原告:张如意,男,1990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吴学玉,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张如意与被告吴学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如意诉被告吴学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经网上电子传票送达定于2021年9月10日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本院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如意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如意负担。 审 判 员 崔光全 二0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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