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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毅、郭新敏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329财保1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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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财保10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静毅、郭新敏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静毅;郭新敏;吴岳胜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财保10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静毅,女,199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申请人:郭新敏,女,1961年1月2日生,汉族,住伊川县。被申请人:吴岳胜,男,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豫0329财保105号财产保全裁定,对申请人张静毅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340000元。张静毅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张静毅不承担责任,故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张静毅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岚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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