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旭锋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9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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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937号之一案件名称
柯旭锋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柯旭锋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1937号之一 被执行人:柯旭锋,男,1996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被执行人柯旭锋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24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柯旭锋向本院缴纳罚金90000元、上缴违法所得47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柯旭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柯旭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柯旭锋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柯旭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柯旭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柯旭锋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柯旭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其出境。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柯旭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9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和上缴违法所得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耿羽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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