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增辉、石爱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91民初12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591民初1283号案件名称
耿增辉、石爱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耿增辉;石爱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91民初1283号原告:耿增辉,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石爱花,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耿增辉与被告石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耿增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增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耿增辉负担。审 判 员 张 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薛 刚书 记 员 张鹏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任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4执保443号 下一篇 何渭亮、苏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81民初2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