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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增辉、石爱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91民初1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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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91民初1283号
  • 案件名称

    耿增辉、石爱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耿增辉;石爱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91民初1283号原告:耿增辉,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石爱花,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原告耿增辉与被告石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耿增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增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耿增辉负担。审 判 员  张 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薛 刚书 记 员  张鹏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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