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7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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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7182号案件名称
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7182号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黄都港社区普瑞大道二段888号。法定代表人:魏朝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莹,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停,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勇,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智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吴立林代理书记员 黄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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