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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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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817号
  • 案件名称

    赵金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金晨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817号被执行人:赵金晨,男,生于2000年6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金家坪。被执行人赵金晨罚金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陕07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赵金晨应交纳罚金600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赵金晨目前仍在服刑且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本院依法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与赵金晨姐姐金婷,另查明:赵金晨在户籍所在地无职业,无收入、无财产。本院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金晨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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