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6执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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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执817号案件名称
赵金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赵金晨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6执817号被执行人:赵金晨,男,生于2000年6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金家坪。被执行人赵金晨罚金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陕07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赵金晨应交纳罚金6000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赵金晨目前仍在服刑且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本院依法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与赵金晨姐姐金婷,另查明:赵金晨在户籍所在地无职业,无收入、无财产。本院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赵金晨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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