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恒兴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37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3769号案件名称
淮安恒兴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淮安恒兴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3769号原告:淮安恒兴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淮安恒兴综合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金标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戴红丽人民陪审员 裘 敏人民陪审员 郑玉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包文静书 记 员 高 力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