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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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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624号
  • 案件名称

    李华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华军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624号移送单位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华军,男,汉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李华军罚金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华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9月7日移送并予9月7日立案执行,同时向被执行人李华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李华军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李华军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华军名下车牌号为湘XX号大众牌车辆的过户手续,但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后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保险等查询被执行人李华军的其他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李华军名下有房产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华军在永州市零陵区XX的房屋,该房屋是农村自建房,故暂不宜处置,现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华军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本次执行情况及信息,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华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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