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连、杨小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525民初1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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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5民初1601号案件名称
王龙连、杨小芳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龙连;杨小芳;杨某;赵魁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525民初1601号原告:王龙连,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告:杨小芳,女,199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告:杨某,男,200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法定代理人:王某(杨某之母),住四川省高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君,高县庆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魁军,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刑台市任县。原告王龙连、杨小芳、杨某与被告赵魁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龙连,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王龙连,原告王龙连、杨小芳、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魁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龙连、杨小芳、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赵魁军给付工程款1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2月6日起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30日,赵魁军以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向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云桂铁路云南段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配套工程SD二标项目经理部承包新建云桂铁路云南段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配套工程SD二标接触网三标劳务工程,双方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5年12月31日,赵魁军将工程劳务转包给杨其华。2016年初,杨其华叫胞弟杨其龙到该工程对劳务实际分包,赵魁军仅支付部分劳务费。2018年10月7日,杨其龙与赵魁军结算确认尚欠劳务费15万元,定于2019年春节前付清。后赵魁军支付杨其龙3万元,尚欠12万元。王龙连与杨其龙婚后生育两子女,即杨小芳、杨某。杨其龙母亲王心珍、父亲杨次华已去世。2019年9月11日,杨其龙因病死亡。赵魁军未作答辩。王龙连、杨小芳、杨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户籍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欠条、通话录音、证人证言。本院审查认为,欠条记载欠款人赵奎军与身份证记载赵魁军不一致,但记载的身份号码与身份证一致,应予认定欠款人即为本案被告赵魁军。上列其他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30日,赵魁军代表河北双龙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云桂铁路云南段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配套工程SD二标项目经理部订立新建云桂铁路云南段四电系统集成及相关配套工程SD二标项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此后,赵魁军将上列工程劳务转包给杨其华,杨其华之弟杨其龙代杨其华实际履行合同。2018年10月7日,杨其龙与赵魁军结算确认,赵魁军尚欠劳务费15万元,定于2019年春节前付清。此后,赵魁军付款3万元,尚欠12万元。2019年9月11日,杨其龙因病死亡。王龙连是杨其龙配偶,婚后生育杨小芳、杨某。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劳务款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缔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恪守合约。本案中,赵魁军未按约定付款,杨其龙近亲属王龙连、杨小芳、杨某有权向赵魁军提出给付劳务款、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的权利主张,故对王龙连、杨小芳、杨某提出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王龙连、杨小芳、杨某诉请资金占用损失过高,本院按其起诉时一年期LPR即3.85%予以支持。赵魁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赵魁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龙连、杨小芳、杨某劳务费1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19年2月6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赵魁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远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彭德中书 记 员 杨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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