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兴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首罡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财保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82财保31号案件名称
陕西华兴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首罡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陕西华兴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首罡工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彬 州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财保31号 申请人:陕西首罡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TXA4N5B法定代表人:梁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展二雷,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怡,女,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华兴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彬州分公司,住所地:彬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7MA6XU3B0XT负责人:刘腾,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陕西首罡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兴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彬州分公司在XXXXX彬州市支行账号XXXXXXXX9104账户内1408479.0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首罡工贸有限公司并提交了彬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1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首罡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华兴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彬州分公司在XXXXX彬州市支行账号XXXXXXXX9104账户内1408479.09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首罡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 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书妹 书 记 员 池 凯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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