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润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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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060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润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润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060号铜川市耀州区润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润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接卸租赁费81140元、以8114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915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187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依法从被执行人陕西睿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其银行存款1069.44元,剩余86023.56元被执行人湖北华夏水利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办理了85906元的领款手续(其中机械租赁费81140元、逾期付款利息3851元、案件受理费915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1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204执106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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