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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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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093号
  • 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昆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93号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繁荣路476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被告:杜昆,男,198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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