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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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093号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杜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93号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繁荣路476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被告:杜昆,男,1984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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