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保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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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保805号案件名称
金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金某2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保80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某1,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朝鲜族,现住东港市。被申请人:金某2,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朝鲜族,现住东港市。申请人金某1与被申请人金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金某1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辽0681执保3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位于东港市大东管理区康凌秀美小区13幢东3单元707室(房屋产籍标识为大东区791图667丘16栋707室)房屋。现因申请人金某1与被申请人金某2达成和解,故申请人金某1向本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辽0681民初23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准许,并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某2位于东港市康凌秀美小区13幢东3单元707室(房屋产籍标识为大东区791图667丘16栋707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邵国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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