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遂利、沈铁娃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申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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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申620号案件名称
沈遂利、沈铁娃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沈遂利;沈铁娃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申6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铁娃,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遂利,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再审申请人沈铁娃因与被申请人沈遂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陕01民终8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铁娃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称“现已恢复土地原状”,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发的“通知”并不认可,故不能作为被申请人证据,原审法院依据该“通知”解除合同,认定事实不清。沈铁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沈遂利提交意见称,原判决正确,沈铁娃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沈遂利与沈铁娃虽签订《租地协议》约定沈遂利承租沈铁娃的土地,但2018年11月沈遂利在该承租土地上所建厂房被政府强制拆除,导致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沈遂利要求解除涉案《租地协议》且已通知沈铁娃,符合法律对解除合同规定,故原判决对沈遂利主张解除涉案《租地协议》予以支持正确。且经审查,原审程序规范,不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综上,沈铁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铁娃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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