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盛嘉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凉山州恒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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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16号案件名称
四川省富盛嘉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凉山州恒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富盛嘉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凉山州恒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旭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富盛嘉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桃都大道中段888号。法定代表人:宋华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凉山州恒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冕宁县先锋乡双河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2H6404C。法定代表人:陈睿。被执行人:张旭,男,汉族,1983年3月9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成华区。四川省富盛嘉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凉山州恒丰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2485.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且被执行人张旭已履行3478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316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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