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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华力货运经营部、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异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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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异692号
  • 案件名称

    梅州市梅江区华力货运经营部、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梅州市梅江区华力货运经营部;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钟程辉;梅州市合顺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异692号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华力货运经营部,经营场所梅州市梅江区环市北路166-10号。经营者:周锐雄,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颖,天津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7楼1769房间。法定代表人:万钧,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艳星,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钟程辉,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执行人:梅州市合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东镇石月村湖排村民小组4号。法定代表人:黄彪。本院在执行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桥公司”)与钟程辉、梅州市合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梅州市梅江区华力货运经营部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2021)津0319执86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梅州市梅江区华力货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梅州市梅江区华力货运经营部为(2021)津0319执86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5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319民初1161号判决书,狮桥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将该判决书中的权利已经转让给申请人,2021年8月14日在青年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通知了债务人。故申请变更(2021)津0319执86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狮桥公司称,申请人所述属实,认可申请人已经取得(2021)津0319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部分债权,同意将(2021)津0319执86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本院查明,狮桥公司与钟程辉、合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津0319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程辉签订的编号为CNZKHP002020182424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相关附件于2021年1月20日解除;二、确认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项下的租赁物大运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架号LG6ZDANH2KX005380,发动机号3619C025966)和儒源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车架号LA9962P39K0ZDY12)为原告所有,被告钟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儒源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一辆(车架号LA9962P39K0ZDY12)返还原告,被告钟程辉、梅州市合顺物流有限公司协助并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22日,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理狮桥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津0319执869号。该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2021年8月6日,狮桥公司与梅州市梅江区华力货运经营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狮桥公司将(2021)津0319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部分债权转让给了梅州市梅江区华力货运经营部。2021年8月14日,在青年报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通知了债务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2021)津0319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狮桥公司将该民事判决书项下的部分债权转让给了梅州市梅江区华力货运经营部,并通知了债务人,且狮桥公司认可梅州市梅江区华力货运经营部已依法取得转让的债权并同意变更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梅州市梅江区华力货运经营部申请变更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梅州市梅江区华力货运经营部为(2021)津0319执86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常红旭审判员  魏 星审判员  葛新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甘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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