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海青、广州骏枫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11民初22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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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1民初22379号案件名称
瞿海青、广州骏枫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瞿海青;广州骏枫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22379号原告:瞿海青,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陵县,被告:广州骏枫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法定代表人:甘学超。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高,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海青诉被告广州骏枫再生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海青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海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瞿海青负担。审 判 员 梁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吕明洲书 记 员 谭丽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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