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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金柱、青岛星光壹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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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2229号
  • 案件名称

    姜金柱、青岛星光壹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姜金柱;青岛星光壹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李志军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2229号申请执行人姜金柱,男性,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青岛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星光壹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广告产业园四期商业38号楼负一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MA3PHQ7R48。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志军,男,199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姜金柱与被执行人青岛星光壹佰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李志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18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已委托其户籍地法院查询李志军房地产登记情况,结果无,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暂不申请悬赏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标的为218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纪华华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丁 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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