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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禧物流有限公司、洪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4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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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4085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禧物流有限公司、洪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天禧物流有限公司;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4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天津市天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艾蒲庄二村。法定代表人:张殿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历晨曦,天津德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洪某,女,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猛,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田春枝,女,195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猛,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酆雨东,男,2003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理人:洪某(酆雨东之母),女,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猛,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酆某,男,201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定代理人:洪某(酆某之母),女,198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猛,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市天禧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禧公司)因与上诉人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15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禧公司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4民初1590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无需向四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517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1、死者酆秀系案外人白乃祥雇佣的司机,故其未曾向上诉人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517元的认定没有依据。大货车司机的收入与跑运输的趟数、运费、路途的远近有关,不能主观以工资数额与当时大货车司机的实际工资收入不相符,来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15000元。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辩称,不同意天禧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理由如下:第一、死者因工死亡一事已经工伤认定书进行确认。第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问题,该权益属于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权益,一审法院判决天禧公司向死者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庭驳回天禧公司的上诉请求。三、关于工资的认定,天禧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两年的工资支付台账,但天禧公司未出示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上诉请求:第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第二,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天禧公司支付田春芝供养亲属抚恤金810000元,支付酆雨东供养亲属抚恤金67500元,支付酆某供养亲属抚恤金576000元,其余维持原判;第三,判令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天禧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后代理人到武清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进行过询问,社保中心给予的回复是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范围,其单位没有核定的职责,不属于他们的管理范围。另外结合天津市之前的审判适用法律规定以及生效判决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范围,均适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三条予以直接认定,并没有死者家属先行由社保管理机构先行认定的程序,因此一审法院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规定错误。天禧公司辩称,不同意对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驳回。一审法院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认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否应当享有享受抚恤金待遇的相关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陈述的向武清区人社部门即社保经办部门进行核实的相关情况,并未得到书面的证明及回复。其次根据上述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前提应当为该亲属为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亦未提供相关证明,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天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⒈判令其无需向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⒉判令其无需向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支付丧葬补助金37938元;⒊判令其无需向酆雨东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⒋判令其无需向酆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⒌判令其无需向田春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⒈判令天禧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⒉判令天禧公司向其支付丧葬补助金差额2938元;⒊判令天禧公司支付田春枝供养亲属抚恤金810000元;⒋判令天禧公司向酆雨东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67500元;⒌判令天禧公司向酆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576000元;⒍判令天禧公司向其支付未与酆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7500元;以上合计2431118元;⒎诉讼费由天禧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天禧公司否认其与鄷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鄷秀与白乃祥存在雇佣关系,并提交了车辆买卖协议,该协议证明天禧公司将车辆出卖给白乃祥;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主张鄷秀与天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编号为S112011420200332《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鄷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视同工伤;天禧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故确认鄷秀与天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主张鄷秀入职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并提交了鄷秀工资记录、微信收款记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工资记录、微信收款记录记载的内容不能证明鄷秀入职时间;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显示,天禧公司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每月向鄷秀支付工资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可认定鄷秀入职天禧公司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并结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的工亡时间,可确认鄷秀与天禧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工资数额的认定: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主张鄷秀每月工资15000元,天禧公司不认可;虽然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显示天禧公司自2019年10月29日至2020年2月28日每月向鄷秀支付工资4000元,但是不能据此认定其全部工资收入,因为该工资数额与当时大货车司机的实际工资收入不相符;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工资台账,用于准确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支付单位名称、支付时间、支付对象姓名、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金额、工时数、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领取人等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一份个人工资支付清单,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本人工资台账”的规定,天禧公司应对鄷秀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其未提交向鄷秀支付工资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以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主张的15000元确认。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⒈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⒉2019年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323元。⒊天禧公司已向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支付丧葬补助金35000元。⒋天禧公司未为鄷秀缴纳工伤保险。四、仲裁情况:2020年10月26日,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与被申请人天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仲裁请求为: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⒉丧葬补助金差额2938元;⒊田春枝供养亲属抚恤金810000元;⒋酆雨东供养亲属抚恤金67500元;⒌酆某供养亲属抚恤金576000元;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75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津武劳人仲裁字[2020]第10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⒈天禧公司在接到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⒉天禧公司在接到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丧葬补助金37938元;⒊天禧公司在接到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酆雨东供养亲属抚恤金1200元(此款项给付酆雨东至满18周岁);⒋天禧公司在接到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酆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200元(此款项给付酆某至满18周岁);⒌天禧公司在接到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田春枝供养亲属抚恤金1200元(此款项给付田春枝至身故);⒍驳回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的其他仲裁申请。天禧公司及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鄷秀在工作中死亡,并经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作为鄷秀的近亲属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天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鄷秀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未缴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应当由天禧公司向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支付相关的费用。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主张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规定,法院予以确认。⒉丧葬补助金。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主张的丧葬补助金37938元,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扣除天禧公司已支付的35000元,还应支付2938元。⒊供养亲属抚恤金。田春枝、酆雨东、酆某请求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规定,其应当先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职权,法院不应直接确定;因未提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供养亲属范围的证据,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主张的天禧公司未与酆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3条规定,应视为酆秀的合法收入,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其继承人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故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天禧公司应当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11日(3月份工作日为8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为65517元。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3条规定,判决:一、原告(并案被告)天津市天禧物流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并案原告)酆雨东、酆某、田春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二、驳回原告(并案被告)天津市天禧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并案被告)天津市天禧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并案原告)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丧葬补助金2938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5517元,合计915635元;四、驳回被告(并案原告)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并案被告)天津市天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并案原告)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负担5元。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期间,二上诉人就供养亲属抚恤金事宜在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武清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该中心已经受理,目前手续正在办理中。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酆秀在工作中死亡,经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天禧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鄷秀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而未缴纳,天禧公司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作为鄷秀的近亲属,依法享受上述待遇。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酆秀与天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天禧公司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天禧公司未按照《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对鄷秀工资支付情况提供证据,结合大货车司机的实际收入水平,一审法院确认鄷秀生前月工资为15,000元并无不妥。天禧公司应当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1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65,517元。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双方已经在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武清分中心补办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关手续,该中心已经受理,本院不予置评。一审法院认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天津市天禧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天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洪某、田春枝、酆雨东、酆某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应红审判员  纪曼丽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文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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