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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恳盼、王有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保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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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保479号
  • 案件名称

    刘恳盼、王有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恳盼;王有峰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保479号申请人:刘恳盼,男,1989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王有峰,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关于申请人刘恳盼与被申请人王有峰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王有峰的存款、查封了被申请人王有峰的车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闻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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