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春、吴井海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恢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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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恢815号案件名称
王玉春、吴井海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玉春;吴井海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恢81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春,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执行人:吴井海,男,1964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申请执行人王玉春与被执行人吴井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11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井海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玉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玉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吴井海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爱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城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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