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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春、吴井海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恢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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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恢815号
  • 案件名称

    王玉春、吴井海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玉春;吴井海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恢81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春,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被执行人:吴井海,男,1964年6月2日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申请执行人王玉春与被执行人吴井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011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井海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玉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玉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吴井海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辽0112民初6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爱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城睿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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