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小强农技果蔬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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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692号案件名称
甘肃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小强农技果蔬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甘肃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小强农技果蔬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69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ALIHASANMUSALLAMABUFADAH,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小强农技果蔬服务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营者:王小强,男,系该服务中心负责人,住址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小强农技果蔬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小强农技果蔬服务中心经营者王小强现下落不明,已报xxxx机关“临控”查找未果,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天水市麦积区小强农技果蔬服务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执行人再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xxxx元及执行费xxxxx元无法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503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少华审 判 员 霍学锋审 判 员 高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寒书 记 员 王文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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