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麟州街道办兴龙庄村水龙小组、李长明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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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645号案件名称
神木市麟州街道办兴龙庄村水龙小组、李长明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神木市麟州街道办兴龙庄村水龙小组;李长明;高治军;张安全;李小春;高云霞;白候蛋;王银纲;李小东;麻生荣;高玉田;李国华;白永利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645号原告:神木市麟州街道办兴龙庄村水龙小组。负责人:薛焕平,系该支行行长。被告:李长明,男,1960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第三人:高治军,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第三人:张安全,男,1976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第三人:李小春,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第三人:高云霞,女,198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第三人:白候蛋,男,195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第三人:王银纲,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第三人:李小东,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第三人:麻生荣,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第三人:高玉田,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第三人:李国华,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第三人:白永利,男,197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神木市麟州街道办兴龙庄村水龙小组诉被告李长明、第三人高治军、张安全、李小春、高云霞、白候蛋、王银纲、李小东、麻生荣、高玉田、李国华、白永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市麟州街道办兴龙庄村水龙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30元,由原告神木市麟州街道办兴龙庄村水龙小组负担。审判员 李宝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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