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与叶某某、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23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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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23116号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叶某某、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朱晓雯;魏呈璘;叶蒨蒨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23116号原告:朱某某,女,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叶某某,女,1936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魏某某,男,199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叶某某、魏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芦玲凤书记员 张元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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