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宝根与曹盘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0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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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0493号案件名称
唐宝根与曹盘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唐宝根;曹盘良;沈乃庚;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493号原告:唐宝根,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盘良,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乃庚,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第三人: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沈乃庚,总经理。原告唐宝根与被告曹盘良、第三人沈乃庚、第三人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唐宝根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唐宝根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宝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宝根负担。审 判 员 王嘉骏法官助理 姚 颖书 记 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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