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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宝根与曹盘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0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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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0493号
  • 案件名称

    唐宝根与曹盘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唐宝根;曹盘良;沈乃庚;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0493号原告:唐宝根,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革,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盘良,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乃庚,男,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第三人: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沈乃庚,总经理。原告唐宝根与被告曹盘良、第三人沈乃庚、第三人宣城市畜旺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唐宝根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唐宝根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宝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唐宝根负担。审 判 员 王嘉骏法官助理 姚 颖书 记 员 陈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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