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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明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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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298号
  • 案件名称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明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明臣;王改莲;金明何;王建申;聂保栓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298号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白羽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赵晓兵,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民耀,该行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明臣,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西峡县。被告:王改莲,女,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现住。被告:金明何,女,汉族,1962年6月22日出生,住西峡县。被告:王建申,男,汉族,1961年8月19日出生,住西峡县。被告:聂保栓,男,汉族,1964年8月11日出生,住西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明臣、王改莲、王建申、金明何、聂保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1年9月18日8点30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聂保栓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9元,由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操 姗书 记 员  王梦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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