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光、贵州省石阡华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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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584号案件名称
文光、贵州省石阡华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文光;贵州省石阡华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文光,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贵州省石阡华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有:石阡县汤山镇北塔大道438号。法定代表人:万仕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阡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3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省石阡华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石阡华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文光工程款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5元,缴纳执行费800元。被执行人贵州省石阡华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袁媛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石阡华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49818.99元,该存款已被铜仁市碧江区法院冻结。查询贵州省石阡华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无保险、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文光。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石阡华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诺待该账户解除冻结后,由其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文光。经与申请人沟通文光沟通同意被执行人延期履行,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文光同意被执行人贵州省石阡华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延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3执58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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